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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表”知识大讲堂系列专题6】

日期:2014-11-14  浏览:
 

文明有序停车  人人自觉遵循

【核心提示】

2010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借鉴中国香港和国外现代文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利用经济杠杆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授权市政府全资国有企业——华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福州城市泊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车公司”),在福州引进了“咪表”管理,并分别于2010年和2011颁布实施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对不按规定缴纳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可以锁车;对恶意逃避缴费车辆信息,可以提交市机动车管理部门,纳入车主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向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追偿。

【他山之石】

目前国内的上海、大连、宁波、深圳、珠海等城市也制定了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这些城市有哪些规定,以他山之石,为福州市有序停车、文明停车提供借鉴。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规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不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超时停车的,应当责令补交停车费,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年)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停放按照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处应交车辆停放服务费三倍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违法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年)规定:第三十七条,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足额缴纳停车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规定: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启动缴费程序的;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停放且未按规定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驾驶人除应当按照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标准补缴应缴费用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规定:第七十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的罚款: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

根据以上城市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看,机动车辆占用城市道路停车不缴费的,有关部门均可以处以较高的罚款,相比之下福州市咪表管理显得较人性化。

【温馨小贴士】

2013年泊车公司对部分车辆恶意不缴费的机动车车主提起法律诉讼,均获得胜诉。笔者提醒大家勿抱侥幸心理逃避缴费,文明停车,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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