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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市区道路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1-09  浏览: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道停车收费,以自动计时收费方式为主:一级繁华路段、一级路段和二级繁华路段统一实行自动计时收费;二级和二级以下路段,可选择人工收费方式。道路停车收费,实行分路段等级的差别收费,具体路段的等级划分以及停车时限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文公布。市区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级繁华路段:白天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下同);
    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
    二级及二级以下路段:实行自动计费的,白天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实行人工收费的,车辆停放2小时以内每辆次收费5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
    夜间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收费。
    实行自动计时收费的每个泊位同一车辆停放24小时内最高收费为50元。
    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二、实行收费的道路泊位停车场所应按照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3〕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两年。实行自动计时收费的,应以自动计费系统启用的时间作为执行时间。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6〕67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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