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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1-09  浏览:

榕价服字[2006]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车、人流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统一实行自动计费。根据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划分的不同路段等级(具体路段等级划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行公布),核定具体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一级繁华路段:白天(7:00—23:00)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下同);
    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7:30-22:30) 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
    二级及二级以下繁华路段:白天(8:00-22:0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
    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夜间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收费。
    二、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1、占用经政府或职能部门动员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划定的地面建筑规划红线内(含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交部分)具社会公共停车性质的停车泊位或占用已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地面车位停放车辆的,白天停放每辆次5元,夜间(22: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
    2、占用对外开放兼具公共停车场性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的按每辆次5元收费,夜间(22:00至次日8:00)按每辆次10元收费。
    3、上述地面、地下停车,跨白天、夜间两个时段停放车辆,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白天的停车费;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的,最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相加的标准收费,并以此类推。
    三、行收费的道路泊位停车及公共停车场所应按照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3]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四、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以自动计费系统正式启用的时间作为该标准的执行时间;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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