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城市停车一体化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伙伴,共同建立停车一体化协同体系,助力多元化支付场景搭建及车主便民服务升级。本次项目征集将通过符合性审查,选取多家企业进行技术对接,实现未完结停车订单的一键查询,停车费用在线协同支付与客诉集中快捷处置(选取标准:完全响应合作要求企业按照所报分成比例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向下取整前80%企业数作为征集中选企业,同比例的由现场人员抽签决定):
一、项目总额:
本试点项目总额共计90万元,为多家征集中选企业试点协同支付总额,通过征集中选企业专属支付渠道成功缴纳我司未完结订单,双方可对支付金额进行分成,征集中选企业分成比例不超过30%,总分成金额不超过27万元。
二、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
三、合作要求:
1.技术对接:合作商须按照“华榕智慧停车”平台技术规范完成系统对接,相关开发与调试费用由合作商独立承担。
2.合作模式:合作商应能够依托停车场所,通过场内标识提醒、出入场提示、短信告知等方式提醒车主对未结算订单进行协同查询与支付。可支持采用直连方式跳转至我司指定平台查看订单,或即时查询停车欠费情况。
3.分成比例:车主通过合作商协同支付渠道支付订单金额将作为协同合作业绩,其中合作商分成比例不应超过协同合作业绩的30%,且为包干价,不再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采用直连对接方式缴纳的停车费用由我司统一收取,逐月结算;采用数据查询方式缴纳的停车费用由合作商代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扣除应分成费用后转至我司指定账户,或全额转至我司指定账户后逐月结算。
5.履约保障:合作商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6.客诉处置:合作商须对现场纠纷进行有效处理,对所合作停车场所的用户客诉进行全权处置,如诉至我司应配合进行核查。
7.数据安全:合作商须严格遵守数据保密协议,所有获取的车主及订单信息仅限用于本项目,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其他用途。
8.动态管理:合作商响应本项目即视为同意征集公告中所涉及合同条款,若成为中选候选人后未在中选结果公示后30日内与我司签订合同,我司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合同期内未成功引导车主缴纳路内停车欠费,将禁止其参与此后我司发布的同类型项目。
9.项目启止:合作商应根据我司要求开展一体化协同工作,未按要求执行造成我司损失的,应予以相应赔偿。
10.违约处理:如发现隐瞒缴费信息、泄露订单信息、挪用代收款项等行为,将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四、资格条件:
1.响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关经营许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响应企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情形。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合作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5.合作商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中至少一项(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
(1)拥有至少一个停车场所的所有权或运营权;
(2)为至少一个停车场所提供车牌信息采集设备;
(3)建设有一体化协同平台,与至少一个车牌信息采集设备商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五、响应要求
1.对征集公告充分理解并均能满足,且同意《附件1:停车一体化协同合作项目(试点)合同》中所涉及合同条款。
2.响应企业应按照《附件2:响应文件模板》中完整的格式进行响应,所报分成比例对应的金额应为包干价,本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包含收款手续费以及税金等所有费用均由响应企业自行承担,并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报比例不可超过上限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3.响应企业应在2026年7月15日下午17:00前将响应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征集公告发布时间后的“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征集公告发布时间后的“中国政府采购网”违法失信行为查询截图、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密封至文件袋(上述文件材料及文件袋密封处均需加盖公章),并递交至我司运营管理部(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7号华榕大厦415,联系电话:0591-83839517,联系人:陈先生),逾期不予接收。
福州华榕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8日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停车一体化协同合作项目(试点)合同
委 托 方: 福州华榕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受 托 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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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福州华榕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鉴于甲方所建设“华榕智慧停车”系统中记录有车辆未结算订单,但无法实现全覆盖式告知,乙方能够依托停车场所资源,进行车主协同告知提醒。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双方达成一体化协同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1.合作目标:建立停车一体化协同体系,助力多元化支付场景搭建及车主便民服务升级。
2.合作方式:乙方在合作停车场所内通过张贴物料、出入提醒等方式告知车主停车协同管理事项,引导车主一键查询未结算订单并及时支付。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若合同存续期间,项目总业绩达到上限则合同即自动终止。
第三条:项目要求
1.履约保障:乙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5000 元(大写:伍仟元),并应保障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总额不变,若因处罚扣除,不足部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合同结束后,双方不存在纠纷争议,且乙方无未处理违约行为,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技术对接:乙方应按照要求接入华榕智慧停车系统,自主获取车主欠费订单信息(包含车牌号、停放路段、入场时间、出场时间、计费时长、计费金额、欠费金额等必要字段,其余如停放泊位、停车时长、取证照片等进行信息按要求进行隐匿展示,并提示车主前往“华榕智慧停车”系统查看详情),车主成功缴费后将支付信息回传至华榕智慧停车系统。或乙方可通过直连华榕智慧停车系统方式实现平台跳转。技术对接期间因功能研发与系统调试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合作模式:乙方可根据自身具备资源,通过场内物料提醒、车辆出入场提示、短信推送等柔性告知方式提醒车主查看尚未结算订单,但在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用哄骗、欺瞒、威胁等不当方式执行,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求,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开展或停止协同工作。乙方拒不执行的,对应时段内产生的所有业绩甲方均不予结算,且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4.客诉处置:乙方应在开展一体化协同的场地对协同事项进行明确公示,并配备客服人员与现场处置人员,对合作期间发生的纠纷进行有效处置,客服人员与现场处置人员仅可对甲方授权行为进行说明,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发布或传播不实信息。若因乙方违规执行导致出现负面舆情(包括但不限于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单个网络平台转发量超1000次的事件),应由乙方进行舆情处置,甲方保留因此产生损失的追偿权利。同时,针对诉至甲方的投诉乙方应配合进行核查。
5.数据安全:乙方须严格执行数据保密要求,所有获取的车主及订单信息仅限用于本项目,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对履约过程中获取或处理的所有停车欠费及车主相关信息采取不低于国家/行业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和传输保护措施,建立并保持完善的数据访问审计、备份与安全事件响应及数据销毁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未授权访问、使用或泄露。因乙方原因导致数据泄露、被非法利用或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合理支出及可证明的间接损失。
6.数据完整:乙方在代收停车费用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通知导致车主重复缴费或隐匿缴费事实的,甲方有权每次扣除1000元履约保证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同时保留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业绩结算
1.业绩认定:甲方将在“华榕智慧停车”系统中为乙方设定专属支付通道与信息传输渠道,所有关联专属渠道或信息传输渠道的收款订单实付金额,均纳入应结算订单,应结算订单中车主实际支付金额计入应结算业绩(采用预充值虚拟金额支付也计入应结算业绩,合同期内应结算业绩发生退款的应予以剔除)。
2.结算周期:本项目每个自然月进行一次对账与结算,合同终止日后产生的补缴均不纳入结算范畴。
3.结算模式:
(1)分成比例:根据双方约定,针对成功引导缴费订单金额,乙方的分成比例为成功缴费订单金额的 % 。
(2)收款模式: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车主欠费订单均通过华榕智慧停车系统支付,由甲方全额收取后定期向乙方支付分成费用;二是车主欠费订单均由乙方代为收取后,扣除分成费用,以T+N 方式将剩余金额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双方对账:以一个自然月为对账周期,以华榕智慧停车系统中专属支付通道与信息传输渠道中记录的成功缴费订单为基准,计算应结算业绩,经双方盖章确认后,确定结算业绩与分成金额,并校对所收取金额。
(4)开票与付款:车主的停车费用均由甲方开具发票,双方对账完成后,乙方应根据实际收取费用,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甲方收款部分,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金额,其中资金流转及平台手续费均由收款方承担。
甲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收款账户:
开户行: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收款账户:
开户行: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决定一体化协同工作的存续状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可以电话或发文形式通知乙方暂时停止部分或全部提醒告知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开展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对要求暂停合作,期间产生的应分成费用不予支付,并就因此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害、实际损失等向乙方追偿。
2.乙方未积极完成技术对接,在合同签订后2个自然月内未开展一体化协同工作,甲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做好一体化协同对应的舆情管理工作,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告知提醒工作,针对同一车辆,每日通过多途径进行告知提醒的,除停车场所出入场提醒外,其他每种途径的告知提醒次数不应多于一次,避免造成骚扰性提醒。告知提醒行为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必要性原则。未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每次予以200元处罚,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告知提醒对象不匹配、履职过程态度恶劣,恶意的骚扰性提醒等原因导致投诉或媒体曝光,而造成的商誉损害或直接损失,要求乙方予以赔付,并有权就此单方面无责解除合同,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选择性开展一体化协同的途径与方式,并有权以发文形式向甲方申请对合作期间的工作予以配合,但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畴。
2.乙方有义务以维护甲方的正面形象为前提开展一体化协同工作,所有涉及甲方的信息发布及客服话术均应通过甲方审核。
3.乙方有义务为本项目指定一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保障24小时通话畅通以应对处理突发事件。
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方式:
第七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不能将对方的任何业务数据和技术秘密用于促进双方合作以外的任何目的,除非之前已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如违反约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乙双方应严格恪守行业操守,不得将合同内容、商业模式、产品报价等商业机密透露给第三方。如违反约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合同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4、双方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而免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双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若乙方尚未完成系统数据对接工作,乙方无权向甲方追偿。
2.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提前解除协议的,甲方有权就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优先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双方无故未能按照时限要求支付应付费用,利益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未支付金额每日1‰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5%。
4.乙方代收停车费用,未按照要求回传车主支付信息,或未及时向甲方支付代收停车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1000元/次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情况说明,未提供情况说明或上述事项累计发生3次,甲方可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无责解除合同,并保留向乙方追偿权利。
第九条: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相应内容的,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保全、送达、执行、律师代理、诉讼保全担保/保险、差旅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或过错方、责任方)承担。
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包括邮箱、通讯地址)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双方均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双方均同意向该地址送达的文件及法律文书寄出后3个工作日均视为有效送达。
(以下签署页,无其他内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停车一体化协同合作商征集项目(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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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作要求 |
响应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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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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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响应/无法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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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作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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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连模式/查询模式/无法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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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成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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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视为无效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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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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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连结算/查询代收/无法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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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履约保障 |
|
完全响应/无法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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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客诉处置 |
|
完全响应/无法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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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数据安全 |
|
完全响应/无法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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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动态管理 |
|
完全响应/无法响应 |
|
9 |
项目启止 |
|
完全响应/无法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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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约处理 |
|
完全响应/无法响应 |
我司承诺已对征集公告中的要求充分理解,并在能够完全满足征集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提交上述响应文件。上述分成比例为包干价,包含收款手续费以及税金等所有项目支出费用。
后附有我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征集公告发布时间后的“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征集公告发布时间后的“中国政府采购网”违法失信行为查询截图、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
我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写明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