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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泊位历史欠费线下助缴服务试点项目询价公告

日期:2025-10-31  浏览:

我司作为道路停车泊位的合法经营者,拥有大量车主未缴费订单数据,因欠费信息告知的触达率有限,拟在福州市范围内开展道路停车泊位历史欠费线下助缴服务合作项目,由服务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欠费告知函、律师函等人工送达服务,引导车主通过特定的缴费渠道支付历史欠款。现拟通过公开询价方式选择服务商,成功追缴分成比例报价最低的服务商中标(若服务商报价一致,则由开标现场监督人员抽签决定中标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道路停车泊位历史欠费线下助缴服务项目;

2.项目内容:以通过专属渠道收回的款项为分成基数,按比例进行分成;

3.项目最高分成基数:30万元(超出部分不计入分成基数);

4.项目最高分成比例:30%(报价高于30%的服务商认定为弃权)

5.项目最长服务期限:4个月(含1个月数据对接期,若分成金额到达上限则合作终止)

二、服务内容

“华榕智慧停车”系统进行对接,实时获取欠费30天及以上的订单信息,并对应提供欠费信息的线下点对点触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区触达、异地触达、律师函送达、停车场联动追缴等。

三、服务要求(相应处罚条款参见附件1合同)

1.履约保障:服务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5000 元,并应保障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总额不变,若因处罚扣除,不足部分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合同结束后,双方不存在纠纷争议,且服务方无未处理违约行为,我司将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技术对接:服务方应按照要求接入华榕智慧停车系统,自主获取欠费30天及以上的订单信息(仅包含车牌号、出场时间、欠费金额3个字段数据),对接产生的相应费用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3.助缴对象:在华榕智慧停车系统中存在累计欠费时长在30日及以上订单的车主;

4.支付要求:车主通过线下助缴方式收回的款项应通过微信小程序“华榕智慧停车”自主缴费或由车主汇款至我司指定对公账户,服务方不得任何名义引导车主通过非我司指定缴费途径补缴欠款;

5.服务范围:线下助缴的服务范围应在江南片区道路停车泊位之外,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助缴工作应由服务方自行取得许可,违规开展相关工作造成的所有责任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6.服务方式:服务方可根据自身具备资源,通过人工送达欠费告知函、律师函,配合电子送达、停车场联动催缴、跨城区催告等方式开展助缴工作,但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用哄骗、欺瞒、威胁等不当方式执行,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舆情处置:服务方在提供服务期间,线下工作人员应穿着我司指定工装且按照我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作中严禁出现辱骂、推搡、殴打等不文明行为。服务期限内所有以我司名义对外发布或传播内容均须通过我司审核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相关言论;

8.业绩要求:服务方通过多途径助缴方式追回历史欠费的,前两个合同月总计收回欠费金额不应低于3万元,第三个合同月总计收回金额不应低于5万元,若未达标双方即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月对应时间节点的追缴业绩进行统计结算,超出对应时间节点的追缴金额不纳入统计范畴;

9.信息安全:服务方在履约过程中获取或处理的所有停车欠费及车主相关信息应采取不低于国家/行业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和传输保护措施,建立并保持完善的数据访问审计、备份与安全事件响应及数据销毁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未授权访问、使用或泄露。

四、商务条件

1.业绩统计:通过专属渠道追回30天以前历史欠费金额纳入业绩统计范畴,其中专属渠道以能够在华榕智慧停车系统中显示为准,或车主通过服务方引导以公转账方式汇入金额,30天以前订单以出车时间与缴费时间差在30天及以上为准。

2.结算周期:本项目结束后(即达到最高分成金额或达到服务期限),双方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统一对账结算,我司在收到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支付。

3.成本界定:我司应支付金额为最终业绩统计值的相应比例,其余人工费用、物料费用、渠道费用、税收费用等线下助缴过程中支出的成本均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五、投标要求

1、投标人应标即视为对我司此次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予以认可,对服务要求充分理解并均能满足,且同意《附件1:道路泊位历史欠费线下助缴服务合同》中所涉及合同条款。并承诺成为中标候选人后,能够在中标结果公示30日内与我司签订合同,因非我司责任延误合同签订的,我司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并禁止投标人参与此后我司发布招标的同类型服务项目。

2、投标人应按照《附件2:报价函模板》中完整的格式进行报价,所报分成比例对应的金额应为包干价,本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对接费用、人工费用、物料费用、渠道费用、税收费用等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报比例不可超过上限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投标人应在2025年11月6日下午17:00前将报价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密封至文件袋(文件袋密封处也需加盖公章)并递交至我司运营管理部(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7号华榕大厦415,联系电话:0591-83839517,联系人:陈先生),逾期不予接收。

 

 

福州城市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1:道路泊位历史欠费线下助缴服务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道路泊位历史欠费线下助缴服务合同

 

 

 

 

 

方:                                (甲方)

 

方:                                (乙方)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系 福州市仓山区 道路停车泊位的合法经营者,且在此前曾运营福州四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存在大量历史欠费用户,并建设有“华榕智慧停车”系统,乙方能够提供 欠费告知单、律师函等催告信息人工送达服务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线下助缴服务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服务目标:乙方针对在“华榕智慧停车”系统中欠费累计时长超过30个日历日订单对应的车辆车主进行线下催告。

2.服务方式:乙方应通过人工送达配合电子送达等多样化合法合规的触达方式告知欠费车主应对未支付款项进行支付。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 4 个自然月,其中包括系统数据对接期 1 个自然月,期间完成系统数据对接即可开展服务,若对接期内无法实现系统数据对接,乙方应自行设法获取停车欠费信息以开展服务。若合同达到服务期限或成功助缴回款总额达到30万元,合同即终止,乙方应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未及时停止服务产生的冗余助缴金额不纳入结算业绩,产生的纠纷问题甲方有权就产生的实际损失或商誉损失向乙方追偿。


第三条:服务要求

1.履约保障:乙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5000 元,并应保障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总额不变,若因处罚扣除,不足部分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合同结束后,双方不存在纠纷争议,且乙方无未处理违约行为,甲方应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甲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收款账户:

开户行:

2.技术对接:乙方应按照要求接入华榕智慧停车系统,自主获取欠费30天及以上的订单信息(仅包含车牌号、出场时间、欠费金额3个字段数据),对接产生的相应费用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3.支付要求: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引导车主通过非甲方指定缴费途径补缴欠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责解除协议并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并就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4.服务范围:线下助缴的服务范围应在江南片区道路停车泊位之外,在服务范围内开展线下助缴工作应由乙方自行取得许可,违规开展相关助缴工作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服务模式:乙方可根据自身具备资源,通过人工送达欠费告知函、律师函,配合电子送达、停车场联动催缴、跨城区催告等方式开展助缴工作,但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用哄骗、欺瞒、威胁等不当方式执行,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信息获取:乙方开展助缴工作中,需获悉欠费车主车辆停泊信息、联系方式及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的,应保障信息来源方式合理合法,不得侵犯车主个人隐私,若由此产生法律纠纷,应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7.舆情处置: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线下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指定工装且按照甲方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作中严禁出现辱骂、推搡、殴打车主等不文明行为。服务期限内所有以甲方名义对外发布或传播内容均须通过甲方审核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相关言论。若因乙方违规执行导致出现负面舆情(包括但不限于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单个网络平台转发量超1000次的事件),应由乙方进行舆情处置,甲方保留因此产生损失的追偿权利;

8.业绩要求:服务方通过多途径助缴方式追回历史欠费的,前两个合同月总计收回欠费金额不应低于3万元,第三个合同月总计收回金额不应低于5万元(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若未达标双方即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月对应时间节点的追缴业绩进行统计结算,超出对应时间节点的追缴金额不纳入统计范畴。

9.信息安全:乙方承诺对其在履约过程中获取或处理的所有停车欠费及车主相关信息采取不低于国家/行业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和传输保护措施,建立并保持完善的数据访问审计、备份与安全事件响应及数据销毁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未授权访问、使用或泄露。因乙方原因导致数据泄露、被非法利用或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合理支出及可证明的间接损失。

 

第四条:业绩结算

1.业绩认定:甲方将在“华榕智慧停车”系统中为乙方设定专属支付通道,车主通过专属支付通道支付,且所支付订单出车日期在支付日期前30个日历日及以上的,纳入应结算订单,应结算订单中车主实际支付金额计入应结算业绩(采用预充值虚拟金额支付也计入应结算业绩,合同期内应结算业绩发生退款的应予以剔除),其中若甲方已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调解或诉讼的欠费订单不纳入助缴统计范畴。

2.结算周期:本项目于合同终止后进行统一结算,结算业绩截至合同终止日,合同终止日后产生的补缴不纳入结算范畴。

3.结算模式:

1)分成比例:根据双方约定,针对成功催缴订单金额,乙方的催缴分成比例为:       ,本合同支付含税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双方对账:由甲方根据“华榕智慧停车”系统中的支付订单数据,计算应结算业绩,经双方盖章确认后,确定结算业绩与分成金额。

(3)开票与付款:双方盖章确认后,乙方应根据分成金额,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金额。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收款账户:

开户行: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决定线下助缴服务的开启状态及开展方式,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可以电话或发文形式通知乙方暂时停止个别或全部助缴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开展线下助缴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对要求暂停服务期间产生的催缴收益不予分成,并就因此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害、实际损失等向乙方追偿。

2.乙方未能在对接期内完成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且无法自主获取欠费订单信息而导致线下助缴工作无法落地,甲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做好助缴服务对应的舆情管理工作,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助缴缴服务,针对同一车辆,每日通过多途径进行催告的,每种途径的催告次数不应多于一次,避免造成骚扰性催告。催告行为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必要性原则。未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助缴服务的,甲方有权每次予以1000元处罚,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催缴对象不匹配、人工催缴服务态度恶劣,恶意的骚扰性催缴等原因导致投诉或媒体曝光,而造成的商誉损害或直接损失,要求乙方予以赔付,并有权就此单方面无责解除合同,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针对甲方要求暂停助缴服务的时长,乙方有权以发文形式向甲方申请对每月业绩要求进行调整,是否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根据暂停服务的时间酌情决定是否延长合作期限。

2.乙方有义务以维护甲方的正面形象为前提开展助缴服务,所有信息的发布及话术的运用均以甲方意志为准。

3.乙方有义务为本项目指定一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保障24小时通话畅通以应对处理突发事件。

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方式:

 

第七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不能将对方的任何业务数据和技术秘密用于促进双方合作以外的任何目的,除非之前已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如违反约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乙双方应严格恪守行业操守,不得将合同内容、商业模式、产品报价等商业机密透露给第三方。如违反约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合同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4、双方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而免除。


第八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双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若乙方尚未完成系统数据对接工作,乙方无权向甲方追偿。

2.因乙方原因,双方提前解除协议的,甲方有权就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优先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甲方无故未能按照时限要求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未支付金额每日1‰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5%。

4.乙方无故停止提供服务,且在3个工作日内未对服务停止作出说明的,甲方有权按照每日500万元扣除履约保证金,10日内乙方仍未提供情况说明,双方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可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保留向乙方追偿权利。


第九条: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相应内容的,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向甲方住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保全、送达、执行、律师代理、诉讼保全担保/保险、差旅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或过错方、责任方)承担。

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包括邮箱、通讯地址)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双方均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双方均同意向该地址送达的文件及法律文书寄出后3个工作日均视为有效送达。

5、本项目配套建设系统部署在电信云服务器,相关服务器配置详见附件,服务器租赁费用纳入分成结算款,不另行结算。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2:报价函模板:

道路泊位历史欠费线下助缴服务试点项目

报价函


福州城市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针对“道路泊位历史欠费线下助缴服务试点项目”,本单位根据贵司实际项目需求,对本项目成功追回款项的预期分成比例为     %

本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对接费用、人工费用、物料费用、渠道费用、税收费用等所有费用均由我司自行承担。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XXXX公司

2025年  月  日



福州城市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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