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司在停车泊位运营过程中,需要采用热熔方式对停车泊位线框进行施划,现拟通过公开询价方式选择停车泊位线框及箭头热熔施划项目服务商,采购报价最低的服务商中标(本项目据实结算,为合作周期内非同一时段的零星数量施划,非一次性施划,若服务商报价一致,则由开标现场监督人员抽签决定中标方):
一、采购标的:
序号 |
采购 |
采购数量 |
施划方式 |
单价上限 |
总价上限 |
1 |
停车泊位线框及箭头施划服务 |
800个 |
热熔 |
123元/个 |
98400元 |
注:上述报价应为包干价,包含在停车辆通知驶离、原线框及箭头清除、现场施划、物料消耗、设备使用、增值税等所有费用,且提供合同期内的维保服务,出现明显磨损应在72小时予以重新施划。 |
二、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工艺要求:
停车泊位热熔线的施划需遵循国家相关标准,以确保标线的清晰性、耐久性和反光效果。需满足以下要求:
1、标线尺寸:标准车位尺寸通常为2.5米×6米,适用于小型和中型车辆,斜停车位的尺寸为2.8米×6米,倾斜角度为60°,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调整标线尺寸。
2、热熔线尺寸:车位线宽度按照要求调整,一般为10厘米,导向箭头长度为120厘米,宽度为20厘米,能够根据要求进行调整。
3、颜色与材料:热熔线颜色根据要求能够提供白色,且具有反光效果,以提高夜间可见性。热熔涂料的膜厚为1.8毫米。
4、施划要求:现场路面需干燥无尘,热熔涂料需加热至180℃至220℃,充分搅拌后涂敷。施划过程中需撒布反光玻璃珠以增强夜间辨识性。旧标线需彻底清除或覆盖,并应在施划完成后清除路面油污、积水、杂物,确保干燥、清洁,标线边缘应整齐,无毛刺、断裂。常温下3-5分钟实现表干,10-15分钟完全固化(根据环境温湿度调整)。施划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锥桶等临时交通管制设施;工作人员需穿戴反光服,夜间作业使用LED警示灯。此外,应选用低VOCs环保涂料,废弃涂料需按环保规定处理。
5、验收标准:线框及箭头外观应连续、均匀,无气泡、裂纹;长度、宽度尺寸误差≤±5%,夜间逆反射系数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标线与路面粘结牢固,不易剥离(能够通过划格法测试)。
四、投标要求
1、投标人应标即视为对我司此次询价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予以认可,对服务要求充分理解并均能满足,且同意《附件1:停车泊位线框及箭头热熔施划服务协议》中所涉及合同条款。并承诺成为中标候选人后,能够在中标结果公示30日内与我司签订合同,因非我司责任延误合同签订的,我司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并禁止投标人参与此后我司发布招标的同类型服务项目。
2、投标人应按照《附件2:报价单》中完整的格式进行报价,所报价格应为包干价,包含在停车辆通知驶离、原线框及箭头清除、现场施划、物料消耗、设备使用、增值税等所有开支,并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报总价不可超过上限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投标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招标人要求在指定路段的指定位置,自备物料、设备、人员,采用热熔工艺施划泊位线框及箭头,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履行向交管、城管等相关部门报备或报批的义务,并负责施划泊位在停车辆的通知驶离,按照规定放置反光锥等显著标识物,以及施划结束后的现场清理等。
4、投标人应提供合同期内,即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施划泊位线框和箭头的维保服务,出现明显磨损应在按照招标人要求在72小时予以重新施划。
5.投标人应在2025年4月7日下午17:00前将报价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密封至文件袋(文件袋密封处也需加盖公章)并递交至我司运营管理部(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7号华榕大厦412,联系电话:0591-83839517,联系人:谢女士),逾期不予接收。
福州华榕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停车泊位线框及箭头热熔施划服务协议
甲方:福州华榕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7号华榕大厦4层412室
乙方:
地址: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停车泊位款项及箭头施划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停车泊位线框及箭头热熔施划服务,总量为800个泊位(非一次性施划),服务内容包含在停车辆通知驶离、原线框及箭头清除、现场施划、消耗物料供给、专业设备使用等,并提供合同期内的维保服务,针对出现明显磨损的部分,在72小时内予以重新施划。
第二条 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内有效。
第三条 协议金额
1.付款金额限制:单泊位施划金额为 元(大写: ),本次项目总付款金额不得超过 元(大写: ),乙方需与甲方密切配合,确保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上述金额限制。
2.支付金额确认:在提供施划服务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累计已实施服务的电子明细表。乙方自收到明细表起,需在6小时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反馈核对结果。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视为对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经乙方核对确认无误,且未超出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付款金额限制时,乙方应立即继续开展后续服务。
3.后续责任:乙方一旦开始继续提供服务,即表示乙方已确认甲方提供的电子明细表无误且未超出付款金额限制。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电子明细表中未注明款项,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超出付款金额限制的部分。
第四条 服务结算
1.结算周期:若剩余可支付金额不足以支付下次服务需求,或协议时间到期,则双方在一个月内对已完成的施划泊位数进行对账结算。乙方在完成对账后,应根据服务类型提供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确保发票的开具符合税务管理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与应付款项等额有效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2.开票信息及收款账户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收款账户:
开户行:
收款账户信息若有发生变动,乙方需及时将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以函件的形式加盖公章寄送至甲方公司,若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付款,乙方不得追究甲方的责任。
3.其他说明:在服务协议的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履行协议,不得擅自变更价格,协议约定价格为包干价,已包含在停车辆通知、现场施划服务、物料消耗、设备使用、增值税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 服务要求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要求乙方在指定区域施划指定数量、指定规格的停车泊位线框和箭头,相关规范及要求参照福州市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同时符合询价文件要求)。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向交管、城管等相关部门报备或报批施划的义务。
2.乙方在收到甲方服务要求后,应于24小时内响应答复,并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完成服务,若在要求时限后72小时仍未完成对应服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或协议明确的规范及要求进行服务的,甲方有权不予以验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返工,若乙方在一周内未整改完毕,或返工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协议有效期内,若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服务次数达到2次,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服务验收
1.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作为本次项目的经办人员,负责处理包括前述所提电子明细表核对、服务对接以及验收材料签署等工作,乙方承认该经办人员所签署关于该项目的一切文件。若乙方需要更替经办人员,需及时将变更后的经办人员信息以函件的形式加盖公章寄送至甲方公司。
2.乙方现场服务完毕后,须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需在接到乙方通知的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双方应针对施划服务验收签署验收记录表等材料,确认施划服务量及对应金额。
3.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所施划泊位线框及箭头的维保服务,出现明显磨损应在72小时内予以重新施划并不再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安全责任
1.安全责任:乙方在路面进行施划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要求,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备或报批相关交管部门、城管部门。乙方应确保施划现场的安全,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导致的安全事故。若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负责解决相关问题。
2.现场清洁:乙方在泊位施划完成后,有责任和义务对现场进行彻底的清理,确保现场整洁、无隐患。若因乙方未按规定进行清理,从而引发任何形式的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环境污染、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乙方应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负责解决相关问题。
3.事故处理与赔偿:若因乙方操作不当或未对现场进行及时清理,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或人员财产损失等情况,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必须履行本协议项目下的各项规定。由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会致其遭受严重损失的,可依法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一方对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因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瘟疫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三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上述证明应由不可抗力地点的公证机构出具。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通过协商决定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文件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2.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因解决争议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3.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因履约发生纠纷时涉诉的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均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双方均同意向该地址送达的文件及法律文书均为有效送达,如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法律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报价函
序号 |
采购 |
采购数量 |
施划方式 |
单价 |
总价 |
1 |
停车泊位线框及箭头施划服务 |
800个 |
热熔 |
|
|
注:上述报价均为包干价,包含在停车辆通知驶离、原线框及箭头清除、现场施划、物料消耗、设备使用、增值税等所有费用,且提供合同期内的维保服务,出现明显磨损均能在72小时内予以重新施划。 |
我司承诺已对询价公告中的要求充分理解,并在能够完全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提交上述报价。上述报价未超过贵司所要求的限价,且包含在停车辆通知驶离、原线框及箭头清除、现场施划、物料消耗、设备使用、增值税等所有费用,并提供合同期内的维保服务,所施划泊位线框及箭头出现明显磨损均能在72小时予以重新施划。(针对相同报价,由开标现场监督人员抽签决定事宜已知悉并同意)
后附有我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
我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写明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